鉴于有员工近期申请把东莞参保的记录转移到其他城市,被接收地社会保障局要求回东莞办理补缴参保差额和利息才能转移。即: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2408元;从2016年7月1日至今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2906元。企业申报社保时的缴费基数低于规定缴费工资下限的,社保局有权要求补缴差额,并加收利息。(参考文件:《关于公布2015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》和《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》)
我司认为社会保障局一边出台2408缴费工资下限(2015年)和2906缴费工资下限(2016年),一边允许企业按旧基数1510来缴费是自相矛盾的做法,我司正在向社会保障局了解情况和寻求解决方法,争取免除支付利息的处罚。
为了避免以后补缴时产生的利息越来越多;我司现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缴费基数不低于2906元的规定,按照该规定调整社会保险收费。
特此向各位客户和委托单位通知。
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
二○一七年四月十七日